美国总统违法谁能管?
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总统是违宪行为的最后审判者。 举个例子: 1974年水门事件期间,尼克松在收到水门事件的指控后,让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调查是否真的存在窃听及情报泄露问题。 结果基辛格报告说,确实有问题,是司法部的探子擅自监听并披露了有关水门的材料。
尼克松大怒,命令调查此案的联邦检察官立刻撤换! 谁敢撤联邦检察官的职? 只有首席大法官,而且要经参院同意才行。 然而,首席大法官和所有高院法官都由总统任命,并且必须由参议院同意才能继续留任。如果首席大法官不批准,总统就宣布解职,那么最终决定权在于最高法院。 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当时尼克松已经面临弹劾威胁,所以法院的审判实际上已经不可能了。
这个案例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总统不仅是三权的源泉,而且是三权和司法机关的归宿。
当然,作为三权的源泉,总统也必须先得到两院的授权才能调动司法力量。 另外,虽然总统可以赦免或减刑任何犯人,但如果犯人是副总统、国会议员或在任政府官员,就必须经过司法部长的同意。若部长不同意赦免,总统也无能为力。 也就是说,总统只能提供法律框架,具体实施还得靠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