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妓女头叫什么?
这个职业在旧社会也叫“暗门子”(北京),“站笼”或“站笼娘儿”(天津),“笼民”、“笼屉”和“笼布”(上海),“土娼”(南京及江南地区), 这些名词现在都已经很少使用了。不过,我在写这本书的时候,还是遇到了一些难题——我找不到任何一个词语来准确描述这个人群。
最后,我采用了一个并非最优的解决方案。 我把“妓女”分成两种,一种是以出卖身体为生的女性,我们称为“卖淫女”;另一种是曾经卖过身,但现在不以出卖身体为生的妇女,我们称做“前妓女”。 “妓女头”当然就是最知名的那个妓女了!但谁是第一个妓女呢?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感兴趣。既然找不到所谓的“第一妓女”,那就只能寻找第一个“妓女头”了。
根据记载,明代永乐年间,就有“官娼”存在。这里所谓的“官娼”不是“官办的妓院”的意思,而是指被官府控制的娼妓。这种“官娼”大多出身卑贱,因家庭生活贫困而被迫卖淫,但也有些是犯了错被官府管制的人(如罪妇、逃妻等)。
据载,这些人“皆良家女,初业娼流,后乃为官”。也就是说,她们先是沦为妓女,后来因为皇帝开恩或者官宦斡旋而脱离娼籍成为官娼。虽然身份得到了承认,但依然要接受政府的管控,定期向当地官府报道,领取卖身钱,并缴纳税收。如果违法,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就规定:“官娼之家,不许私买人口。”
明朝中叶以后,城市商业繁荣,除了“官娼”之外,出现了许多私娼。这些私娼大多属于自愿卖淫的女性,也有少数是由于家境贫寒而鬻身者。对于这一群人,官方一般不作为“娼妓”管理,所以史书对其记载也比较简略。到了清代,对于私娼的管理相对明清时期而言就比较宽松了,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
至于那些既没有出卖身体,又不属于官娼的“前妓女”又该当何罪,历史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答案。由于缺乏相关史料,我只好参照《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规定,结合自己的理解,编出了一个“非法控制卖淫罪”。 为了情节更为丰满,我还给这个犯罪设置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比如,谁可以构成犯罪主体,谁又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作用如何划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