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陪产假带薪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以下简称“陪产假”),共计15天;男性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的陪产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20%。对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工资的70%。
目前,我国立法上对于陪产假的待遇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各省份对此有的规定有所不同。 北京、河北等地规定,男方享受的陪产假一般不少于15天; 黑龙江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的护理假为十五日。 江西规定,丈夫护理假的工资、报酬或者补贴,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夫妻一方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男方享有陪产假、护理假,但并没有规定单位必须同意给予相应假期。所以,如果男方提出休陪产假和护理假,而女方的生育行为未造成男方实际休假的事实,则男方可直接向单位申请休上述假期,而不需要获得女方的许可。 但由于目前的立法规定尚不够明确,因此实践中可能遇到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相应待遇的情形,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