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公共政策有哪些?
在美国,总统、政府各个部和独立机构、国会、法院,甚至各州及地方政府、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美国的公共政策主体。相应地,也会形成各种层次和各种类型的公共政策。
根据公共政策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以下几种公共政策形态:
总统和政府政策
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总统,是美国政府系统公共政策制定的核心。总统直接控制着政府系统内一些重要机构的人事管理和政策行为。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总统的权力体现在法律的创议权,执行权和重要的行政立法上。从法律的创议权来看,在实际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总统是整个政府系统(包括政府各个部和独立机构)的代言人或象征,政府系统提交国会的所有政策建议(立法议案)都被看作是总统本身提出来的。
国会立法政策
美国是国会制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体制。美国国会是这个体制中立法权的主体,国会通过的任何一项法律,在美国的疆域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由于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国会是美国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相互妥协的场所,国会的每一种立法都是各种社会力量的综合产物。
行政立法政策
在现代西方社会,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各种问题随之增加,需要政府的管理与参与日益广泛和繁杂。同时,三权分立制本身也存在立法机构的组织与规模难于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问题,因此,行政权相应地膨胀起来。美国也不例外。行政立法在美国政策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在战后特别突出了。行政立法在许多方面,不仅补充了国会立法的不足,而且取代了国会立法的一些功能。根据宪法,总统主管行政,根据权力的内在逻辑,行政主管立法,这是行政立法最重要的基础。
法院司法政策
在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政治体制强调司法独立。法院的最重要功能是司法审查,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决定政府的行政或立法是否合宪,合宪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违宪的法律无效。从公共政策角度看,这种司法审在某种意义土是一种司法政策(司法政策不是司法过程,而是“一种建立政治事实和政治先例的事实的过程”)的创制过程。它实际上影响或者直接决定着立法与行政的活动,并确立着社会行为选择的基本规范。
地方与行政部门政策
按美国宪法,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有明确分工。宪法“未将权力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其人民保留之”(宪法第十条款修正案)。中央政府的权力范围属于联邦公共政策范围,属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属于州和地方公共政策的范围。从政策实践的角度看,联邦政府的“非明确授予”的权力和州保留的“未明确禁止”权力有很多存在交叠区域。地方政府有权在“保留”的权力范围内实行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