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岁以内为儿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儿童”的界定如下: 儿童(18岁以下)分为婴幼儿(0-3岁)、学龄前儿童(4-6岁)和小学生(7-12岁)三个年龄阶段。 其中对小学生的定义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学生年满6周岁就要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即小学的教育,因此1999年颁布的《中小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6周岁以上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定义为小学生。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目前普遍把18岁以下的学生都称为“孩子”或“小孩”,但法律意义上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有其对应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例如《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履行兵役义务;而未满18岁的孩子,除非是高中生,则不需要服兵役。
与青少年成长密切相关的一些术语的法律释义如下: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青少年是指:12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免予刑事处罚,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得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判处罚金,也不宜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缓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