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字五行属性是什么?
《康熙字典》解释“義”字云: “凡言義者,當以禮為主;禮之所去取者三:謂辭、貌、色也。有辭有貌有色,斯謂之義。若於此三者有失之一,皆不能謂之義。”“義者宜也。適得其中,謂之義。” 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亦云:“義者,宜也。時宜曰義。” 以上文字表明,古往今來,大家對于義的定義都是極其慎重的,義不是隨便可以使用的。使用不當,有可能造成極大的惡果。
我國第一部語文法典——唐律疏義,對於語言犯就有“重者,以所犯語名論;輕者,以所犯音名論”(見《唐律疏議·卷二五·雜律》)的規定。這就明確指出,在審理案件時,要根據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判定罪名,如果無法判定何罪可歸,便按其口供所稱罪名定罪。
《清律例·刑律》則更进一步指出:“凡罪犯應斷左右監禁者,如有冤抑,須親到官,陳明真情,自辯冤枉。” 這就是說,一旦被判罪罰刑,若認罪服罰,一切妥當,那還好說,人總是願意的。但是如果遇著執法官員貪婪凶狠、草菅人命呢?遇到這樣的官員审問你犯事的原因和經過,你不肯講真話,他說你要抵賴,就要加罪處罰你;你講了假話,他說你欺誣罔證,也要加罪處罰你;你說你是無辜受冤枉,他說你強持異議,更要加罪處罰你……如此,何苦來哉! 所以古人講學禮的重要意義就在於:使人不致陷入被動挨打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