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明星打过官司?
一、周杰伦 2013年,南拳妈妈成员张杰(杰伦的堂兄弟)发表微博称由于自己投资音乐产业,负债累累,目前仅靠微薄的收入维持家用,因此希望将周杰伦妈妈叶惠美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 该事件迅速引起网友热议,而周杰伦方则立即通过法律手段阻止了这次拍卖。在周董及公司法务的努力下,此事终于得以解决,未演变为社会新闻。 二、刘亦菲 刘亦婷曾在留学期间被传抄袭美国游戏《魔兽世界》,后虽证明是子虚乌有,但谣言的传播已给她带来严重的心理压力和不良影响。 恼火的刘天仙把造谣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被告在庭上表示,“对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并承诺“今后注意言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也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国内第一起因网络言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三、林忆莲 已经退出娱乐圈多年的林忆莲突然被某网红状师以侵权为名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林忆莲演唱的歌曲《当爱已成往事》没有取得原唱张国荣的授权就用于商业活动。
庭审过程中,林忆莲一方认为,《当爱已成往事》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再创作歌曲,其歌词、曲谱均已作出重大修改,且经原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故应依法驳回起诉;被告则坚持认为,涉案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四、张楚 著名歌手张楚曾因为版权纠纷把自己作词作曲并录制的歌曲《姐姐》送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歌曲,并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 张楚认为,该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将其演唱的歌曲《姐姐》制作成MV在网络播放,侵害了他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查后发现,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姐姐》的MV制作人是否取得了张楚的授权。 最终,法院确认了被告制作《姐姐》 MV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李谷 曾经红极一时的歌唱家李谷因与央视《星光大道》节目组合同纠纷,将对方诉至法庭。 李谷提出,她应节目邀约登台献唱,但节目组并未支付报酬,遂要求判令对方支付酬金147.5万元以及为表演支付的场地费、服装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演出合同关系,李谷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有权要求中央电视台支付相应报酬。据此,一审判决支持了李谷的大部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