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厉害还是明星?
首先,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是 权力的来源 和 权力行使范围 的比较问题。
我们讨论“总统”和“明星”哪个更厉害,其实是在讨论 行政权(executive power) 和 公民政治参与(citiz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的比较。 而这两者正是美国政治中分属两个不同宪法条款的权力形式——行政权来自《权力清单》(the enumerated powers),而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则来自《第一修正案》。 所以这个问题归根结底就是问:《权力清单》(enumerated powers)比《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更多的权力是否值得付出牺牲自由为代价? 或者换一个问法:是不是所有为了国家安全/正义/公平/繁荣等等而付出的代价都应该由加在少数人身上的限制来换取? 这是个哲学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我仅从政治学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并给出我的答案。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值得付出牺牲自由为代价的成本。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要先弄清楚这两个权力形式分别是什么,然后再来看它们的边界在哪里。 我们先来看看《权力清单》和《第一修正案》都包含了哪些权利。 我用加粗字体标出了我认为的《权力清单》和《第一修正案》中的核心权利。可以看到,两者都包含很多相同的内容,比如立法、审判和处罚犯罪等。 当然,《权力清单》还拥有更多其他的内容,而《第一修正案》也拥有更多的权利,但我们讨论的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
我们继续来看两个权力形式的边界在哪里。
首先是《权力清单》的边界。 我们可以看到,《权力清单》中列举了国会有权制定的法律,但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些法律是否必须得到执行。而在没有明确说出“必须执行”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就具有了“选择执行”(discretionary)的性质。也就是说,总统有可以不执行《权力清单》中某些内容的自由裁量权。
而《第一修正案》的边界要简单清晰许多,它的边界就是“政府不能禁止公民从事的行为”。只要不禁止,不管是否违法,都属于公民的自由范围之内。如果政府要对这些行为进行惩罚,就需要提供合理和清晰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些权利。
所以因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性更强,限制更少,同时边界更为清晰,我选择《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作为我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首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