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分居和离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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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婚姻制度是婚姻自由,不禁止同居也不强制婚姻制度,所以在1967年之前是没有“divorce”(离婚)这个法律的。所谓“marriage”只是两个伴侣选择建立一种关系并以法律形式认可这种关系的成立(结婚)。而“separation”则是这个关系的终止(离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分离”和“离异”的选择不再那么传统而单一。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不结束现有的婚姻关系而是保持婚姻的现状,但各自拥有独立的住所去开始新的生活。这时,这些家庭事实上就处于一种“分隔”的状态,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live apart”。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其中一方不想继续这段没有意义的婚姻了,就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法庭下达一个判决,允许双方以“separate”方式维持家庭,而不需要对方同意自己离开住所。当然,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是无法轻易搬出共同住所的,所以这种诉讼一般会有相当多的当事人败诉。 到了60年代末,由于民权运动的影响,同性恋的权利也开始受到立法和司法的关注。196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Baker v. Nelson”一案中裁决 Minnesota Statutes, Section 518.06 的禁止同性结合的法律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的相同权利保护;而在1972年的“Loving vs. Virginia”一案中,又进一步认定了所有州的法律均不得禁止跨州婚姻,甚至包括禁止同性别之人的婚姻。

自此之后,各州都开始修订自己的婚姻法,增加对不同婚型的承认,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多元化的婚姻制度,即任何两个人只要满足结婚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他们的婚姻就会被认可和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division of property”是在任何一种婚姻或同居关系中,当一段关系终结时,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除非双方事先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双方一共组建了家庭,但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巨额的彩礼(bride price)吗?或者双方一起打拼买了房子车子等等,这些都需要在“divorce”或“separation”后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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