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叫什么?
香港没有所谓「特区首长」或「特别行政区首长」的官方译名,在内地媒体上发表的文章中,“行政长官”曾被误译为“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主席”等等;而在港媒文章和官方文件中被提到,被误写的就更少了(多用于官方文件的英文译录)。 1985年1月21日宣布设立香港特区时的新闻公报称:“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今天在这里会见了中国政府任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贤。” 当时还没有「特区政府」的概念,因此用的词是「行政长官」。
198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正式出现「行政区首长」这个错误译名。该法条第四节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的人选,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名,经选举产生”,同时该条还列举了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等。而第三节则规定: “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的人选,由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时该条也举例说明了县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选任程序。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资格和权力直接任免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行政首长」。
由于当年尚未实行总理负责制,因此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季辛吉访华期间,曾被外交部邀请参加国庆招待会并担任代表中国迎接外宾的「团长」。他在1973年和10月29日的记载中就自称「团长」。 1988年开始执行总理负责制以后,中央政府领导人在公开场合下大多以「团座」相称。比如时任外交部部长的钱其琛在回忆录里就写道,「团座」是袁宝华同志先提出来,并得到邓小平同志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