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女孩打一女孩广西?
这个案子的重点不是几个女孩子打一个女孩子,而是这些女孩子都是未成年人(14-16岁)。 据媒体公开报道的案情简介是这样的—— 4月9日20时47分,北流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有未成年少女在北流市某校园门口被多名未成年少女殴打。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处置。经查,因罗某(女,15岁)与冯某(女,13岁)在学校宿舍发生矛盾,后邀约了8名同校学生将冯某堵在教室进行殴打。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关于“未成年人”这一身份,我想强调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甚至犯罪的,不得再适用行政拘留以及拘役等治安行政处罚,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当然,考虑到本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且是2个未成年人之间打架引发的,故警方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带领未成年被害人就医检查及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应该说非常到位。 如果说警方的处理方式有什么值得商榷的地方的话,那就是对打人者处罚力度过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殴打他人时间持续一段时间,且有多人参与,明显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公安机关对主要肇事者依法处以拘留并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但问题是,这些打人者的年龄都接近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同时,参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和《青少年道德发展规律研究》一书中的论述,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易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做出正确的认识,需要父母的教导、指引,否则就容易误入歧途。对这种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伤害事件,除了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宜同时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告诫乃至吓阻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