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性侵邻居女孩?
看了一下高票答案,感觉好笑又心酸。 笑的是很多法律人士的专业解释,心酸是这些受害者(未遂)的遭遇让人痛心疾首。
对于本案,我认为:
一、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行为人涉嫌强奸罪(未遂)。 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有奸淫的行为,即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 有强奸的事实,即对被害人实施了强行摸阴部、掐头、捂嘴等侵害行为; 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深知自己实施的非法侵犯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痛苦或不堪入目,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违反刑法规定,具备刑事违法性。
二、从案件事实分析,除强奸外,还应当追究猥亵的刑事责任。 对于猥亵,刑法没有规定法定刑,但是规定了最轻的处罚方式。本案中,双方是邻居未成年人且系留守儿童,第一次作案后被害人家属不但没有加强监管和预防,反而在事后请行为人吃饭感谢其“帮忙”,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害人的家庭监护是多么失当!
面对如此怯懦而又任人宰割的“雏鸭”,本应受到严惩的猥琐男却只得到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这个反差足以体现执法者对猥亵行为的轻视。
三、关于主观恶性。 本案行为人并非初次实施猥亵行为,前科劣迹令人发指。作为同一小区、同一栋楼甚至隔壁邻居的未成年人,其在短时间内多次遭受到了同一人极其恶性的侵害,主客观相一致,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严重情节的规定,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