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去香港行吗?
可以,香港没有出入境限制。 只不过到了香港以后会被港监(入境事务处)扣留,要求你限期返回,并且有可能被加刑一年。 但只要你按时回国了,加刑就取消了。 如果逾期更惨,可能10几年出不来,因为内地和香港有边境管制。(当然,如果你是有护照的公民,可以从第三国进入香港,再飞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这样问题就不大了) 我认识一个山西人,98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2004年减刑出狱。他是用假身份证办护照的,所以他一直都用的是假名字。 在监狱里,他加入了美国籍,于是出来以后就用美国籍的身份重新生活了。 他先是在国内办了签证和手续去美国,然后从旧金山返回香港,再从香港去台湾,最后于2005年以台湾人的身份回到大陆。 虽然他用假名办了所有的证件,但真实的信息都记录在公安局的案底里面。 2006年开始,他开始陆续收到深圳中院邮寄来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件,是他以前信用卡诈骗案的判决书已经生效,让他限期归还银行欠款3万元及利息。(注:当时信用卡普及率还很低,3万相当于现在30多万) 因为一直联系不上他,法院裁定他“失踪”,随后将他的房产进行了拍卖,但他本人并没有到庭。
后来一直到去年,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签订了互惠协议,所以他在香港被捕并被控欺诈,而证据就是刚才所说的那些执行通知之类的文件,而罪名成立的话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所以你说这个人是失信人吗?确实是,但是去了香港他就不是了。 而像他这种因为民事纠纷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比比皆是。 其实我国法律目前对被执行人出境的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但是一般情况,如果作为被执行人在当地生活消费,而且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却拒不执行或者存在逃避执行的,就会被限制出境;而对于无能力履行义务的非当地户籍的被申请人,一般不会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