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拍戏钱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电视剧”作为电视文艺节目的一种形式,其著作权应归属于法人(单位),这是我国对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作专营管理的国情所决定的。电视剧的制作由电视剧中心、电视剧制作公司等影视制作单位实行总体策划、组织拍摄,他们作为投资和组织拍摄的主体,实际享有着电视剧的最终财产权利。
因此,电视剧中心和电视剧制作公司应该视为电视剧的作者。演员,包括主角和配角,应该作为电视剧的创作者之一,在影视制作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电视剧中主题曲或片尾曲的词、曲作者享有其创作部分的著作权。
“演员”没有“拍戏所得”个人收入这回事,拍戏时得到的只是按劳动付给的报酬。在某剧摄制完成后,摄制单位对电视剧享有著作财产权,如发行权、放映权、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这些财产权利产生的利益,演员原则上不能参与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