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明星要钱吗?
先引用一句《儒林外史》里的名言作为引子,这句形容的是范进中举前穷得连饭都吃不起的惨状,拿来形容现在的娱乐圈里一些刚有知名度的“小鲜肉”“小花”们再合适不过了—— “这范进自从中了进士,选入翰林,不知送了多少东西与张府上;见景如许,怎肯丢了老脸皮去告他?” 现在国内艺人的合同基本都是签约15年以上,甚至续约条款都是“永久”限制艺人发展……在如此长的合约期间内,出现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而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般不轻易走向司法程序。 而且就算走上了司法程序,由于这些“小鲜肉”“小花”们本身收入很高,违约金也就不会像之前华语乐坛巅峰时期那么高。
比如之前李雨桐爆料薛之谦骗财骗色,虽然薛之谦方回应说李雨桐是为了要回投资,但事实究竟怎样外人也很难准确得知。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李雨桐当时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公司,也曾在微博上有过不少百万粉以上的微博大V号,自身经济实力是不差的。 而薛之谦当时的知名度应该说也比现在要高,一首《演员》确实红透了半边天,据说当时签个商演起码都是80万起步,这种收入对于普通人来说简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这样一位实力强劲的歌手,当初跟天娱传媒签订的合约想必也不会差到哪去。所以最后闹到法庭对峙的时候,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是最后判的结果还是和解: 也就是说,最终这笔钱也算是有了着落,毕竟打官司费钱又费力,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个麻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