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乐坛抄袭给版权吗?
需要明确一点是,无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均应当向版权人支付相应报酬(除非你不想干这行了)——即所谓的「合理使用费」; 当然,如果是你故意而为之,且本应知晓的(比如你明知道该作品有版权而你依旧去使用),那么很可能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回到正题,对于“是否应该赔偿”以及“怎么计算赔偿”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条款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列入法定许可的范围,并明确规定除署名外,该条款适用的主体不能获取稿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定许可仅限于「未改变作品”“适当引用”之情形。如果改变作品,即作删节或改编,则不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同样,如果在作品上注明了作者姓名,也不算违反法律规定。
结论如下: 如果仅做相应注释,算合理借鉴;但如果做一定程度修改,即使标注来源,也算是侵权 当然,如果不标注出处的话,那就是直接侵权了 至于损失赔偿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也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故意侵犯与其他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确定的数额以上至三十万元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或者翻译其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难以确定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行政处罚;
(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文字作品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他人文字作品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