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费用如何报销?
1、怀孕后,携带夫妻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夫妻任何一方单位参保机构(或社保卡管理中心)打印《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盖章; 2、办理住院出院手续同时携带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配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各一份; 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由医院加盖公章。 备注:在外地分娩不享受本市报销待遇。
3、自门诊产生费用由参保人自行支付,待产后办理住院手续时,将门诊医疗费用原件一次性提供给社保中心审核。
4、自住院之日起,带齐所有住院资料并在出院时将住院报销材料交于社保中心进行报销。 备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持定点医院急诊病历、处方、检查单、发票等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一、医疗费的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国家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合的方式来支付,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账户支付10%。
二、孕产期的护理相关费用 在规定的产前假、产假期间,职工到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以及流产、引产所必需的支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津贴的报销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劳动者,按规定享受3个月至6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1)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妊娠满4个月不足7个月流产的,给予50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小产的,给予9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妇女,生育或者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休假待遇,按照其所在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