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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远”集团董事长、创始人任志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而此前,任志强因“天价豪宅案”被罚款五千万元。 此次判决的行贿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任志强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给予帮助,两次在本市朝阳区某酒店附近,通过他人分别送给周某乙(另案处理)现金100万元和13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间,任志强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在借款过程中给予帮助,先后多次在本市朝阳区某餐厅等地,向张某乙(另案处理)贿送钱款共计746万元人民币;
2011年下半年,任志强为某公司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帮助,在本市海淀区一写字楼内,将从他人处借得的现金1000万元交给张某乙,由张某乙转交债权人。
2004年,任志强利用担任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北京某区办理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所送价值58.8万元的房产一套。
法院还查明,1996年到2011年间,任志强直接或间接采取收买方法,获取矿山开采权,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因此认定其犯有偷越国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采矿罪四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万元。 对任志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