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救灾为什么?
减少美国自然灾害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美国政府自建国以来,一直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情、灾情、科技水平等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其开展此类工作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分散应急为主阶段(1795—1979年)。在此阶段,美国未形成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全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体制。各州、地区均在本级政府内分散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救灾体系等。1795年,为减轻洪水灾害对美国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美国时任总统华盛顿签署《河口及河道调查法》。该法正式批准美国开展洪水灾情调查等工作。1908年,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正式成立河口及河道部,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个永久性防汛救灾机构。河口及河道部最初隶属于陆军军需部,主要负责研究、解决防洪、河道疏浚及海岸防护等问题。同时,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还参与了大量救灾工作,为今后的防洪工作打下基础。
二战后,美国经济、文化、科技水平快速提升,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日趋严重。据统计,美国在1950—196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自然灾害131起,比同期增长了14%;造成的损失达60多亿美元,比同期增长了20%。为了加强国家级层面的防灾减灾领导、协调力度,1979年,美国政府正式成立联邦防灾减灾署(DRP),主要负责领导、协调国家级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编制灾害应急计划和防灾减灾政策文件。
二、综合减灾为主阶段(1980—1992年)。1980年,美国政府在总结以往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正式出台罗伯特?T?斯托姆-德伦应急法,规定由联邦防灾减灾署全权负责管理、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对原先分散在不同系统的应急、救灾工作进行统一、有效整合,使美国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步入了综合减灾为主的新阶段。1988年,为进一步完善综合减灾为主阶段的政策法规体系,美国国会正式通过斯蒂文?盖诺特及唐纳德?贝彻尔联邦应急反应改革法(简称“1988年改革法”),对1980年罗伯特?T?斯托姆-德伦应急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1988年改革法”进一步明确了联邦政府在自然灾害前、中、后3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将自然灾害定义为“大范围或多州的危险”和“超出现有州和地方资源处理能力的事件”。同时,明确当发生“超出现有州和地方资源处理能力”的自然灾害时,州长有权向总统请求派遣军队参与救灾,由国防部长在接到总统指示后24小时内负责组织军队参与救灾;当联邦政府参与救灾时,军队只能“支援”州和地方的灾后救援及重建行为,不能“取代”其应负的责任。为解决之前多州之间协商困难以及军队与民方沟通不畅的问题,“1988年改革法”还规定建立一个联邦应急反应协调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军队与各州之间的各项协调工作。
三、应急响应为主阶段(1993—2000年)。随着1992年罗伯特?T?斯托夫-德伦应急法的失效和罗伯特?T?斯托夫-德伦应急计划的终止,美国应急管理部门的权力一度处于“真空”状态。为此,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罗伯特?T?斯托姆-德伦救灾法。该法规定:从1988年开始实施的新机制改为以响应为主。同时,新方案实施的目标由灾前减灾调整为侧重应对、响应。
四、国家应急管理阶段(2001年之后)。2001年,美国本土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联邦政府认识到,恐怖袭击等人为灾害与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存在较大差异,传统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已无法有效应对新的挑战。为此,在2002年11月正式生效的2002年生物恐怖主义防备及受灾应急相应条例中,将生物恐怖主义等重大袭击事件正式纳入应急管理范畴。2003年2月28日,美国总统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