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成殴打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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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这个词可不好听,但是用来形容施暴者的行为一点儿都不过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犯罪。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构成法定监护职责的中断事由包括,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具有殴打孩子,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对女童)或故意伤害罪(对男童)。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和人身健康的,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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