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马家楼去几次判刑?
1.马某某并非“去马家楼”,而是到朝阳区法院参加庭审; 2.所谓“去过几次”并不存在,因为判决已经生效而且执行完毕了嘛; 3.所谓的“原因”也不成立,因为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诉罪名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情况。这里明确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侦查或者提起公诉,说明检察机关侦查或者起诉的行为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逃跑等等,但是不存在你所说的“原因”。
4.关于审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见从批捕到一审宣判,正常情况不超过6个月。二审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一年(包括重审)。 至于你说“第一次被判7年……第二次判三缓四”,这个表述错误,应该是“先缓刑后实刑”,也就是前罪判决宣告缓刑,后罪判决撤销缓刑,并处罚金没有变更,只是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本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