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有票房分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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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知识产权分为(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二)商标权,(三)专利权,(四)其他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在上述知识产权范畴中,演员的表演显然不属于“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范围,而有可能属于“著作权及邻接权”。

那么,演员的表演能否获得类似于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保护呢?

法律明确规定,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或者展示他人作品(或者部分作品,或者与作品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物)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并不一定参与作品的智力创作活动,他们追求的是对投入和劳动的补偿。

可见,演员的表演受法律保护的并非“作品”,而是“载体”!

同时,法律对于“表演者权”(即演员的“邻接权”)有明确的保护范围: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对比上述保护范围,我们可以明确: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演员可以享有票房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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